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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我市建筑业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
日期:2015/11/4           浏览次数:1489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容、范围,施工企业、项目自评和考评的内容、程序、要求等。《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结合项目自评情况对所辖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区县住建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职责分工,在施工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分别负责。同时,为减少企业负担,我市“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评定工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相结合,同步开展。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材料。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管理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的具体体现,更为强化各方的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落实,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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