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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日期:2015/11/4           浏览次数:154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办市[2015]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凡涉及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和重新核定事项,企业均须通过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申报。2016年2月1日起,除本通知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外,我部不再接收其他纸质材料。

 

  我部委托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工作,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网上申报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一)各省级初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加盖省级初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及《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三)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报送。

  使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与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对接的,应按照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文件标准进行。

 

  四、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见附件)

 

  五、各省级初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我部将进行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初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技术咨询电话:13661412711,13564362912

  附件: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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